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6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继祥诉被告苏杰 、闫锦红、金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祥,苏杰,闫锦红,金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6民初98号原告杨继祥,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苏杰,男,4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闫锦红,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金宽龙,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原告杨继祥诉被告苏杰、闫锦红、金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达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王维中,人民陪审员爱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继祥、被告苏杰、闫锦红、金宽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继祥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苏杰向我借款12000元,约定此款于2015年4月12日偿还,月利率为0.02元,并出具一枚借据。第二、三被告作为抵押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此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你院,要求被告苏杰清偿借款12000元及利息2880元(12000元×0.02元×12个月),合计14880元;要求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杰辩称,借款的事实存在,但借款本金是5000元,利息0.1元,用自己的承包土地抵押担保,其余5000元由张金龙借的,我同意偿还5000元。被告闫锦红辩称,苏杰向原告借了10000元,我们都认识张金龙和苏杰,苏杰和张金龙说好每人用5000元。苏杰给杨继祥出具了12000元的借据,张金龙给我们三人出具了5000元借据,该借据在我们手里,实际借款本金是10000元,利息2000元。当时约定利率为0.1元。我是担保人。被告金宽龙辩称,与第二被告意见一致,苏杰用自己的承包土地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张金龙和苏杰是朋友关系,他们俩分着用了。我是担保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实际借款金额多少?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2、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苏杰、金宽龙、闫锦红一起去到原告处为苏杰借款时,原告要求闫锦红担保,因此被告闫锦红、金宽龙担保,以苏杰的名义向原告杨继祥借款10000元,约定此款于2015年4月12日偿还,利息为2000元,即月利率为100‰,当时被告苏杰向原告出具一枚12000元的借据,借据上的担保人处金宽龙、闫锦红签名交给原告杨继祥。原告将10000元交给金宽龙,金宽龙把5000元交给被告苏杰,同时让苏杰出具6000元的借据。另5000元交给张金龙使用。到期后苏杰未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金宽龙也未能向张金龙催要交付另5000元及利息。在本案审理中,被告苏杰和金宽龙同意各偿还5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由被告闫锦红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亦表示同意,且要求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因被告苏杰以无能力一次性给付为由,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苏杰和金宽龙各偿还5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由被告闫锦红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关于给付时间问题,因被告到期后未能支付属于违约,且拖延履行一年,现在原告主张40天内偿还比较合理,应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苏杰于2016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杨继祥借款5000元及利息1583元[5000元×0.02×475日(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6月1日)÷30日];二、由被告金宽龙于2016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杨继祥借款5000元及利息1583元[5000元×0.02×475日(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6月1日)÷30日];三、以上款项由被告闫锦红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苏杰、金宽龙各承担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达来审 判 员  王维中人民陪审员  爱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木其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