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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熊树全与姜洪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树全,姜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熊树全。委托代理人熊炳洪。被执行人姜洪磊。熊树全与姜洪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熊树全经济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212万元,姜洪磊于2015年11月10日赔偿80万元;2015年12月10日前赔偿62万元(其中51万元直接支付给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余款11万元支付给熊树全);余款70万元于2016年2月16号前赔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姜洪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70万元及其利息1726元,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财产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2441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经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丈夫边洪提供执行担保。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部分执行到位,余款双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签订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2015)淮开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