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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温双群与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林庄村村民委员会、刘志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双群,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林庄村村民委员会,刘志省,刘晨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温双群,女,193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郝伟,男,邢台市桥西区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董贵珍,女,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广君,男,职务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男,职务村党支部书记。被告:刘志省,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晨刚,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双群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林庄村村民委员会、刘志省、刘晨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双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双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双群撤诉。诉讼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温双群承担。审 判 长  张建颖审 判 员  石海云人民陪审员  吕 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