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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丽女与被执行人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女,女,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捷,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388630。被执行人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2323室。法定代表人陈吕龙,总公理。申请执行人姜丽女与被执行人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丽女支付2013年9月、10月份的工资4851元;二、被告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丽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200元;三、被告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丽女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共计43251元;四、驳回原告姜丽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公告费150元,由被告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缴,被告应当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丽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伟萍执 行 员  韩先革执 行 员  朱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蒋庆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