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7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沈国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刑初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国涛,男,1983年9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住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国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登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国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沈国涛酒后路过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双湖锦苑底商时,趁各店铺无人之机,使用后背撞开店铺玻璃门的方式,先后实施盗窃作案六起,其中在197号“卓尔服饰”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211号“明远眼镜”店盗得现金人民币120元、217号“玛丽阿姨”干洗店盗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215号“时尚芭比”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苹果”6手机一部(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63元)、215号“多彩照片”未盗得财物,在235号“静静美昔”盗窃作案时被保安当场抓获。被告人沈国涛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国涛处扣押被盗人民币632元,发还“明远”眼镜店店主姜某人民币65元、“卓尔服饰”店主李某1人民币189元、“玛丽阿姨”干洗店店主王某人民币63元、“时尚芭比”店主杨某人民币3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国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杨某、李某1、李某2、郭某、姜某、尹某的陈述、证人么某、陈某的证言、被盗现金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国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国涛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能够自愿认罪,且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国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二、追缴或责令被告人沈国涛退赔“时尚芭比”店主杨某人民币3748元、明远”眼镜店店主姜某人民币55元、“卓尔服饰”店主李某1人民币111元、“玛丽阿姨”干洗店店主王某人民币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爱敏代理审判员  张 舫人民陪审员  张树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