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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遵义南城工贸有限公司诉遵义市宏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南城工贸有限公司,遵义市宏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090号原告遵义南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监狱内,组织机构代码:21440XXXX。法定代表人:马继。委托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宏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址:遵义市汇川区珍酒厂内。法定代表人曾红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南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宏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南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原告已依法减半预交),经本院院领导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明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