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蔡敏、王丹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蔡敏,王丹丽,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874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金巧丽,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敏。被告:王丹丽。被告:吴东。原告李军为与被告蔡敏、王丹丽、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李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