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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仝伟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伟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733号原告仝伟斌,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超华,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如画,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88号。负责人何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仝伟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伟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