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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崔业顺与朱真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业顺,朱真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991号原告:崔业顺,居民。被告:朱真雨,居民。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厦13、14层。负责人:齐永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业顺与被告朱真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业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业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崔业顺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吴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