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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世虎与俞国标、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虎,俞国标,章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441-1号原告:徐世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峰源乡庞山源头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65********。被告:俞国标,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丽水市莲都区下水***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号*楼,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44********。被告:章秀云,女,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49********。原告徐世虎诉被告俞国标、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世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世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50元,合计人民币1553.5元,由原告徐世虎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