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特22号申请人陶林荫。申请人陶东明。申请人陶维明。申请人陶旻烨。申请人陶林荫、陶东明、陶维明、陶旻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刚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陶林荫与俞雪珍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陶东明、陶维明、陶布明、陶武伟。原无锡市北塘区上河塘10号房屋系陶林荫与俞雪珍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陶林荫名下。2008年12月3日,陶林荫与无锡市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购买惠麓苑110号101室和115号1704室两套经济适用房,其中惠麓苑110号101室购买登记人为陶布明,惠麓苑115号1704室购买登记人为陶林荫。俞雪珍于2016年1月11日去世,陶布明和陶武伟分别于2015年9月8日和2012年8月27日去世。陶布明未婚育,陶武伟育有一女陶旻烨。申请人陶林荫、陶东明、陶维明、陶旻烨法定继承纠纷,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4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坐落在无锡市惠麓苑115号1704室房屋归陶旻烨所有,陶林荫有永久居住权。办理该房产所需费用由陶林荫承担。二、坐落在无锡市惠麓苑110号101室房屋归陶东明、陶维明共同所有;办理该房产所需费用由陶林荫承担。三、上述协议经所有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余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韵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