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曾小奇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小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873号罪犯曾小奇,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8)昭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七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5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曾小奇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2008年5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曾小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小奇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2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五次,2015年4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4日止。罪犯曾小奇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小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小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