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徐圣萍、廖伟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徐圣萍,廖伟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369号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颐和家园御景园2号第1层105室。法定代表人李步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云海,公司职员。被告徐圣萍。被告廖伟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徐圣萍、廖伟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