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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俞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俞自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428号原告:陈丽珍。被告:俞自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珍诉被告俞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