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俞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俞自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428号原告:陈丽珍。被告:俞自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珍诉被告俞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