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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建龙与南京荣浦百货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龙,南京荣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208号原告龚建龙,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荣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5-80号。法定代表人陈桂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龙诉被告南京荣浦百货有限公司(下称荣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建龙负担。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