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建龙与南京荣浦百货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龙,南京荣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208号原告龚建龙,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荣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5-80号。法定代表人陈桂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龙诉被告南京荣浦百货有限公司(下称荣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建龙负担。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