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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09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