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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储双红与汪宜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双红,汪宜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储双红,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汪宜水,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