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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丹阳市润阳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润阳鸿运物流有限公司,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异17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润阳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法定代表人吴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法定代表人贾文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润阳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润阳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丹阳市润阳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并无规避的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丹阳市润阳鸿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判长  徐文元审判员  陈继跃审判员  张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