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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小飞与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飞,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小飞,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郭小飞与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