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婷婷等与王亮红申请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陈加龙,赵云兰,王亮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特2号申请人:陈某,女,汉族,生于2006年2月2日,住旺苍县。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2007年3月25日,住旺苍。二申请人监护人:陈加龙,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2日,住旺苍县,系二申请人祖父。二申请人监护人:赵云兰,女,汉族,生于1960年6月18日,住旺苍县,系二申请人祖母。委托代理人:陈皓,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9日,住旺苍县,系二申请人叔父。被申请人:王亮红,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2日,(籍贯甘肃省通渭县),户籍所在地旺苍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王亮红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某、陈某某撤回宣告失踪申请。审 判 长 杨晓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治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