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福军与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军,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121号原告胡福军,男,195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袁贵平,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军与被告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福军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军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胡福军承担。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