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岑与被申请人朱思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芩,朱思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唐芩,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思怡。申请执行人唐岑与被执行人朱思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