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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威海市瑞源管材有限公司与张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瑞源管材有限公司,张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威海市瑞源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尧,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志。委托代理人孙明君,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瑞源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此事已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市瑞源管材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威海市瑞源管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鲁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