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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襄城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许芳与白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芳,白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许芳,中国人民银行襄阳中心支行干部。被执行人白志丽,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会计。关于申请执行人许芳与被执行人白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志丽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