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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有义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438号原告朱有义,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炜智,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岳鹏,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冯巧凤,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朱有义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有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朱有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有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霍振宇人民陪审员  孔 勤人民陪审员  郭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戴 蕾书 记 员  张媛媛-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