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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姚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民初381号原告:姚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明忠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29日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6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4月9日生育长女曹甲,2001年4月1日生育长子曹乙。因被告长期喝酒和经常参与赌博,不照顾原告也不管孩子,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双方共同财产有2005年修建的两层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共同债务有原告做生意欠被告父母的350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曹某离婚;2.曹甲由原告抚养,曹乙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房屋由被告所有,共同债务3500.00元由被告偿还;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姚某在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被告曹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同居后补办结婚证,以及生育孩子曹甲、曹乙情况属实。被告没有经常喝酒,双方分居两年多是事实,是原告自己不愿回家。被告没有不管孩子,曹甲在妈姑中学读高二,曹甲的学费被告没有全部管;曹乙在水塘初级中学读初二,曹乙读书是被告全部管的。原告所述的房屋,第一层是被告的父母修建的,原告和被告一起生活之后,双方才于2005年在被告父母房屋上加层修建了第二层,第二层面积大约有120平方米左右,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双方除了欠被告父母的钱,没有其他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没有存款,但是原告在妈姑做了四五年的生意,有没有存款被告不清楚。被告曹某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29日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6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4月9日生育长女曹甲,2001年4月1日生育长子曹乙,曹甲现就读于妈姑中学高一(4)班,曹乙现就读于水塘初级中学初二(1)班。双方已分居两年。双方共同财产有2005年修建的,在被告曹某父母房屋上加层的第二层面积约12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共同债务有欠被告父母的3500.00元。原告曾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再次诉请本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从2015年6月9日原告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有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姚某请求与被告曹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忠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