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余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余道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1189号原告:张建华,女,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被告:余道德,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余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道德价值15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杨吉德(身份证号:652526196405230XXX)所有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XXX号龙庭华清园XX栋X层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吉德所有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XXX号龙庭华清园XX栋X层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2342X**号);二、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余道德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建华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齐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