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17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中瑞汽车塑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兆意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中瑞汽车塑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兆意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1742-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中瑞汽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曹卫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阙华,苏州市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熟市兆意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丁明松,总经理。苏州市中瑞汽车塑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兆意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相渭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常熟市兆意针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中瑞汽车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96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2015年6月24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寄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均遭退信。2015年9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常熟市兆意针纺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常熟市古里镇青墩塘35号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已经停产,现已无资产。本院目前无法查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明松具体住址,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丁明松具体下落。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应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情况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已经停产,本院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