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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朱庆贵与吴全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贵,吴全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543号原告朱庆贵。委托代理人戴志勇,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全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贵与被告吴全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贵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庆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庆贵负担。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