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4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彭于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士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谢亚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士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4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中明审 判 员 邵吉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