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楼一健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一健,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238号原告:楼一健。被告: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一健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一健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