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718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安、李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安,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18之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安。被执行人:李栋。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栋银行账户62×××66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晋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