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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勃利县电业局农电公司诉被告焦怀振供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勃利县电业局农电公司,焦怀振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21民初331号原告勃利县电业局农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丽萍,黑龙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怀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兴业,男,汉族。原告勃利县电业局农电公司诉被告焦怀振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帅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勃利县电业局农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丽萍,被告焦怀振的委托代理人王兴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勃利县电业局农电公司诉称,依据我国用电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为被告供电。被告使用的电表号为6051011731,被告在用电期间,能自觉缴纳电费。但被告自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因该电表抄表人员核算表卡时曾出现过差错(事后所差电量已补上),基于此原因,被告就不按时交纳电费。截止2016年2月,被告共欠我公司电费2,097.81元。我们多次索要,但被告却不予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电费2,097.81元,支付违约金377.04元。被告焦怀振辩称,我为什么不交电费?是因为原告说我家电表有误差。电表号6051011731的电表使用人是我,欠电费2,097.81元也是属实的,但是在(电表抄表员抄表时)杆上是一个样(电表安装在线杆上),杆下一个样,上下用电量差很多,所以我认为以前多花钱了。虽然电量是给补上了,但是我觉得不公平。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供电方,被告是用电方,号码为6051011731的电表使用人是被告。以往被告在用电期间能自觉缴纳电费,在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份期间,因抄表员失误,在抄表时多计算被告1000多度电量,由此被告拒不缴纳电费。虽然原告后期已将电量给补上,但被告仍认为原告在电表计量上存在问题。电表安装在线杆上和杆下用电量有差距。被告承认欠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电费2,097.81元,但是认为原告在对待用户上不公平拒绝给付。以上为本案事实,有证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电费2,097.81元属实,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在抄表时出现的差错虽然已改正,但在今后供电过程中应避免此类错误。所产生的违约金不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关于电表安装在线杆上下用电量出现差错的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怀振给付原告勃利县电业局农电公司电费2,097.81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驳回原告勃利县电业局农电公司关于被告焦怀振承担违约金377.04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焦怀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帅立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