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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宁金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金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62号罪犯宁金涛,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住富县茶坊镇。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00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金涛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延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延中刑终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宁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8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宁金涛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宁金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宁金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金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金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