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48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小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