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新吉与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吉,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吉,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执行依据:(2011)连劳人仲案字第273号民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张新吉与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连劳人仲案字第2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