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三湘铝业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三湘铝业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盘龙南路*号。法定代表人:XX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三湘铝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经济开发区北园国狮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会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黎隆暄,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三湘铝业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