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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9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9民初200号原告张某某,男,2016年4月11日死亡。被告张某某甲,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再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政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