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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利明与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明,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97号原告李利明,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巩义市第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38375P。法定代表人张世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2878254J。负责人朱振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琳,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明诉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利明于2016年4月27日以准备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利明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