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与史旭东、江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史旭东,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64号申请人: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阅马场云鹤大厦*楼***室。负责人:彭正之。委托代理人:彭扬飞,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旭东。被申请人:江明。申请人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史旭东、江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史旭东、江明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担保人彭扬飞(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昌区南湖街南湖建安街10号春天里2、3栋2单元18层2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86.49平方米)房屋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史旭东、江明因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而执行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彭扬飞(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武昌区南湖街南湖建安街10号春天里2、3栋2单元18层2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86.49平方米)房屋。申请人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怡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