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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志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志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106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环峰镇环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方志朝,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志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健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安静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没有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