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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廖积坤与于芝芬、朱小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积坤,于芝芬,朱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廖积坤。被执行人于芝芬。被执行人朱小强。本院在执行廖积坤申请执行于芝芬、朱小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审 判 员  李晏徵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