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廖积坤与于芝芬、朱小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积坤,于芝芬,朱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廖积坤。被执行人于芝芬。被执行人朱小强。本院在执行廖积坤申请执行于芝芬、朱小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审 判 员 李晏徵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