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更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合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86号罪犯王合军,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8日被鹤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2年10月5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汤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合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踏板摩托车一辆,及非法所得金戒指一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王合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合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元月份至5月份,该犯伙同他人分别驾驶摩托车窜至鹤壁、汤阴、安阳县等地抢夺他人金耳环,该犯共参与抢夺22起,价值23540元。该犯系主犯、累犯、多次犯罪。罪犯王合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合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合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