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285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连某,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