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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逯四芳与商丘市奥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四芳,商丘市奥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921号原告逯四芳,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贻培,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商丘市奥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拓城县。法定代表人胡林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林行,系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关喆,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战营,校长。委托代理人岳庆周、李敏,系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四芳与被告商丘市奥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四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逯四芳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