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进奎与李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奎,李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683号原告李进奎,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伟龙,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进奎与被告李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进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