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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金华与胡玉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华,胡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胡玉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徐金华与被执行人胡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玉刚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金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玉刚给付借款5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6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玉刚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金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玉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