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唐志强与赵瑞峰、费伟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强,赵瑞峰,费伟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420号原告唐志强。被告赵瑞峰。被告费伟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强与被告赵瑞峰、费伟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志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