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民诉被告郭新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025号原告:张爱民,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郭新红,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民诉被告郭新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民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爱民负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文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