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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民诉被告郭新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025号原告:张爱民,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郭新红,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民诉被告郭新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民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爱民负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文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