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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501号原告安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俊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庙生 微信公众号“”